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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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世忠 

出  处:《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5期43-46,共4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一) 最惠国待遇制度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关贸总协定)的基石。它要求优惠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优惠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第一款下半段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从这段规定可以看出,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货物,不适用于人。由于这条规定,各缔约国就可以自动享受其他缔约国相互赋予的优惠,同时也把缔约国间已有的关于最惠国待遇的双边协定固定了下来。缔约国除了退出关贸总协定,一般是不可能回避最惠国待遇的,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制度第一次建立在多边条约的基础上。

关 键 词:关贸总协定 最惠国待遇制度 双边协定 优惠待遇 非成员国 缔约国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利害关系 谈判 不同之处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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