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经济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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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龙斯荣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律系

出  处:《法律适用》1987年第8期10-11,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在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由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都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因而形成这三个邻近的或者说边缘的基本法律部门。正确区分这三个法律部门,有助于深入学习和研究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法律部门的划分,取决于各种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及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基于此,要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区分开来,就必须对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各自所调整的对象及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进行深入的分析。

关 键 词:经济法 行政法 财产关系 法律部门 民法调整 经济关系 调整方法 平等主体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深入学习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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