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贩卖假药罪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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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子桐 

出  处:《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3期51-51,共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当前,在对制造、贩卖假药罪的处罚上遇到的难题,是刑难抵罪的问题。有的制造、贩卖假药数量大,牟利数额巨大,危害面广或者后果也很严重,例如,广西柳州市唐某等持假证明到青海,卖给西宁医药公司28900余对假蛤蚧,骗取暴利万余元,对这种情况,根据刑法第164条规定的法定刑,最高刑只能判七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不足以震慑罪犯。这种刑难抵罪的情况,同具有同样骗取财物性质的投机倒把罪、诈骗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相比,在量刑上也失去平衡。因而有人主张:本条罪与第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诈骗罪或与第一百一十七、一百一十八条的投机倒把罪在以假充真,掺杂使假,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条件上具有法规竞合现象时,可选择重法条判处。具体地说,制、售假药骗取财物数额巨大,适用刑法一百六十四条显然刑难抵罪时。

关 键 词:数额巨大 投机倒把罪 诈骗罪 假药 普通法 抵罪 法规竞合 制造 适用刑法 法定刑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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