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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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孜 

出  处:《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4期13-15,共3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文仅就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作些理论上的初步探讨。一、名誉权的含义及特征我国现已出版的有关民法通则的《讲话》、《讲座》在谈到名誉权的含义时,均认为公民名誉权只是公民个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公民就其品德、声望、信誉等获得的社会评价。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作为一种完整的名誉权,其含义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关 键 词:侵害名誉权 公民名誉权 社会评价 民法通则 公民个人 受害人 侮辱行为 民事责任 人格尊严 法律保护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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