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有遗产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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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毕志英 

出  处:《法学杂志》1987年第3期32-33,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被继承人梁天乾于一九八一年去世,遗有存款八千元,北房六间,梁天乾生前未留下遗嘱,他的法定遗产继承人是儿子梁毓国、梁毓才、梁毓德、女儿梁毓芬、梁毓芳。梁毓国于一九五二年因犯反革命罪被依法判处死刑,他被执行后,妻子改嫁,梁毓国的两个儿子梁诽和梁乐于一九五三年分别被他人收养,现名张迂宗和胡长勇。与梁天乾仍保持联系,相互之间有所照顾。被继承人梁天乾去世的两个月后,梁毓才和梁毓德将父亲的八千元存款一分为二,每人继承了四千元,同时,两人商定,父亲的六间房产即将落实私房政策予以发还,发还后,二间房屋及退还的房屋租金结算款归梁毓才继承。

关 键 词:被继承人 遗产继承权 遗产继承人 房屋 父亲 存款 收养关系 诉讼时效 私房 反革命罪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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