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应负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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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广汉 赵晋虎 

机构地区:[1]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87年第2期17-17,共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某日中午,太原市古交区草尖庄农民张老汉十三岁的独生女儿张小英,在上学途中,悄悄爬上路经此地的本庄农民刘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的后马槽。刘发现后,先是劝她下去,张小英没吱声;后刘又加以训斥,她还是执意不听。于是,刘便不再理她,加速向前行驶。当行至一坑凹路面时,张小英被颠出率外摔伤。后送医院治疗六十余天,共花去医疗费、陪侍费、营养费一千余元。事后,张老汉找刘某,要求他负担一部分费用。刘某当即回绝:“你女儿要爬我的车,又不是我让她坐的,况且,我曾两次撵她下车,她就是不听,这能怪我吗?”街坊邻居也说:“你闺女不听劝告,不让她爬车非要爬,催撵下车她又不下,怎能让刘负担一部分医疗费呢!”

关 键 词:太原市 医疗费 手扶拖拉机 赔偿责任 农民 当行 营养 人民法院 受害人 下车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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