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广州的两个立宪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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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伟章[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历史系

出  处:《广州研究》1987年第3期52-54,共3页

摘  要:《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朝政府被迫采取一些改良措施,实行所谓“新政”。1905年以后又搞所谓的“预备立宪”,并于1906年9月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在这种背景下,1907年底。

关 键 词:地方自治 自治会 预备立宪 广东 粤商 清政府 丘逢甲 广州 改良措施 清朝政府 

分 类 号:F0[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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