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负责制应该是权、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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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卓炯[1] 

机构地区:[1]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陕西财经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30-32,共3页

摘  要:本文认为,厂长负责制不是责权利而是权责利,即首先要有权,才能尽到责任,尽到责任,才能享受到一定的利。厂长有了经营自主权以后,就要实行厂长负责制,否则权就会被滥用,也达不到搞好企业的目的。在当前,应当继续探索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解决好落实经营权、自主权和决策权的问题,以便把企业的巨大潜力发挥出来。

关 键 词:厂长负责制 经营权 经营承包责任制 所有权 企业内部 经营自主权 决策权 权责利 剩余劳动 生产资料 

分 类 号:F0[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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