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集团诉讼的必要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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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祺国 

出  处:《法学杂志》1986年第4期36-37,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几个人为了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代表他们向法院起诉或应诉,法院的判决对全体产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规定集团诉讼制度,民事诉讼理论上尚无专门论及集团诉讼的文章,因而集团诉讼制度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均是一个尚待开垦的处女地。现在的问题是:建立集团诉讼有没有必要?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现就建立集团诉讼的必要性作一粗浅的分析。一、集团诉讼的简要回顾集团诉讼是英国衡平法院最早实行或代表人诉讼和推行的,本是盎格鲁撒克逊特有的诉讼制度,以后收入美国及英联邦的许多国家,成为英美法系中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现在。

关 键 词:集团诉讼制度 必要性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 代表人诉讼 诉讼代表人 经济体制改革 共同诉讼 人民法院 英美法系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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