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过的法条不应再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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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英铎 

出  处:《法学杂志》1986年第4期44-44,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法学杂志》1986年第1期《此“风”当止》一文中,谈到《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一规定见于1954年宪法第七十八条和1979年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由于这一提法不够确切和严密,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和分岐。好象审判独立,就可以不受任何组织的监督和领导了,显然有违于立法的原意。因此,1982年新宪法颁布后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作相应的修改。将原来的“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津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仅与原来的提法不同。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法院独立 组织法 审判独立 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机关 服从法律 社会团体 审判工作 修改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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