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缓刑考验期内确实悔改或又有新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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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巡 覃思 

出  处:《法学杂志》1986年第1期46-46,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来信我厂有一名工人许某,因犯走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仍留原车间劳动,接受考察。近二年来,他在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较好地完成了他所承包项目的任务,对许某的缓刑能否减刑?另外,我厂还有一个工人郑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当地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他在缓刑考验期内,曾与他人合伙又进行盗窃。对郑某的缓刑应如何处理? 河北石家庄张巡复信依照我国刑法第67条、第68条、

关 键 词:缓刑考验 有期徒刑 减刑 新罪 罪犯 我国刑法 悔改 走私罪 盗窃罪 刑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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