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万元“信息补助费”应退还原主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罗书平 

出  处:《法学评论》1986年第4期82-82,共1页Law Review

摘  要:首先,大悟县林副产品贸易公司决定分别给黄某及所在单位九峰供销社的“信息补助费”,完全是出于认为黄某“帮了大忙”而决定给予的酬金。至于“信息补助费”的名称,这只是大悟方巧立的名目而已。其次,大悟方决定给“信息补助费”,是附条件的。也就是说,必须等到黄某所签的可以使大悟方比原定价格少付15万5千元贷款的购销合同实际履行后,“信息补助费”才能兑现。至于在合同尚未兑现时,大悟方即给黄某现金一万元,信汇给九峰供销社四万元,完全属于“预付”性质。第三,当大悟方决定给付“信息补助费”

关 键 词:实际履行 购销合同 酬金 补助费 信息 供销社 林副产品 贸易公司 前提条件 超越经营范围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