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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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本寒 

出  处:《法学评论》1986年第5期19-22,共4页Law Review

摘  要: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下列四个要件:(一)合同的主体双方或至少一方必须是法人;(二)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三)合同当事人必须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四)合同的形式必须完备。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的经济合同,为有效合同。但现实生活中,这种从内容到形式都十分完备的合同是不多见的。对于那些为数众多、要件残缺的经济合同,其效力应如何确认?理论界认识不一,本文仅就这一问题淡一点个人看法。

关 键 词:经济合同法 无效经济合同 合同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当事人 要件 效力 有效合同 人民法院 现实生活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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