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确立集团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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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钢 

出  处:《法学评论》1986年第5期65-68,共4页Law Review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为达诉讼便捷、经济之目的,各国民事诉讼立法都确立了共同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47条也对这一制度作了概要的规定。该条第1款明释:“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得人民法院能够利用一个诉讼程序来解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同一案件(通过必要的共同诉讼)

关 键 词:集团诉讼制度 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 诉讼标的 中级人民法院 共同诉讼制度 诉讼程序 代表人诉讼 民事诉讼立法 合并审理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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