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我国刑事管辖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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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荀志伟 吴建利 

出  处:《政治与法律》1985年第4期35-35,共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刑事管辖,即指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正确规定刑事管辖,便于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条不紊地开展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地完成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任务。我国刑事管辖的灵活性,必须建立在下面两个基础上: 第一,刑事管辖的灵活性与管辖的原则性相结合。例如,被告犯罪地法院与被告居住地法院之间的变通管辖,原则上应首先考虑由被告犯罪地法院受理。只有存在“

关 键 词:刑事管辖 刑事案件 灵活性 受理 检察院 下级法院 两个基础 公安机关 相结合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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