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票结算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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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发行处

出  处:《上海金融》1985年第1期46-47,共2页Shanghai Finance

摘  要:第一部份 基本规定 一、支票是付款单位签发的支款凭证,凭以向银行办理结算。支票必须写明收款单位(收款人)名称,不得流通转让。付款单位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有效期一律为四天(签发日除外,例假日顺延)。

关 键 词:空头支票 支款凭证 转帐支票 收款人 流通 有效期 财务会计 公用事业费 用途 采购人员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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