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关于离婚问题的几项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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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瑜 

出  处:《国际观察》1985年第3期53-54,共2页International Review

摘  要:一、一般规定夫妇一方死亡,婚姻就算中止。当夫妇俩都在世时,如果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则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离婚一般通过法院,只有在某些情况下,在民事登记处办理手续。法院的整个审理过程都体现了巩固家庭这一宗旨。法院接到离婚申请后,先是采取各种办法调解,在证实家庭确已破裂,才作出离婚判决。苏联最高法院1980年11月决议要求。

关 键 词:民事登记 离婚案 最高法院 婚姻关系 夫妇 当事人 无行为能力 提出申请 法院判决 苏联 

分 类 号:D81[政治法律—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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