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吴通美
机构地区:[1]苗族
出 处:《贵州民族研究》1984年第1期181-188,共8页Guizhou Ethnic Studies
摘 要:人们总是艳称着苗族青年男女恋爱婚姻的自由,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一般说来,这有一定的根据,因为苗族不仅封建社会尚未充分发展,而且据说苗族不曾经过奴隶制社会,这样,“男尊女卑”“男权、夫权”之类旧制度。旧礼教和旧意识加诸苗族妇女的束缚,较之汉族妇女自然要少得多。这的确是值得称道的事。然而,倘若据此即得出结论说,苗族妇女的社会地位从来就很高,男女之间早就完全平等,从而恋爱婚姻也是天生那么自由,那就未必尽然。要想弄清这个问题,除作社会调查而外,从大量民歌民俗中也可寻绎得出某种信息来。特别是有关婚姻的古老民歌,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拉法格说过,“在各民族人民中,婚姻曾经产生了为数甚多的民歌,同时也形成了希奇的礼俗,博古的学者搜集了这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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