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宜在非诉讼中居间调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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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振明 

出  处:《法学杂志》1984年第5期58-58,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法学杂志》第三期刊载了《律师非诉讼调处管窥》一文,旨在阐明律师通过对非诉讼事件的调处,将大量有争议的纠纷杜绝在诉讼之外,消灭在萌芽之中。对此作法,我们认识不尽一致。现粗述浅见,以供商榷。《律师暂行条侧》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律师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据此,对于那些不属于诉讼行为而又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以及不通过诉讼即能和解解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事件,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即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名义,参加和好、调解或仲裁,并非不可。但是,律师在非诉讼活动中,倘若采取“一手托两家”的办法,以调停人、居间人的身份出现,从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存有弊端。

关 键 词:非诉讼事件 律师 调解 诉讼当事人 法律意义 被代理人 法律帮助 诉讼活动 仲裁 诉讼行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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