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对公民的遗产继承实行征税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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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伍再阳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26-28,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继承权是以私有财产为前提的。有财产的私有,就必然有继承权的存在。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继承权是以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为前提,它是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服务的。由于社会制度的根本差异,那种在剥削阶级社会剥削者凭借其继承权攫取广大人民劳动果实的现象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的今天已不复存在。在对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还未要达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继承权作为公民按劳分配的物质补充,是完全必要的和非常有益的,它适合我国社会的经济条件和人民群众的觉悟水平。然而,我们还应当看到,继承权总是私有制的反映,因而,它必然具有其消极的一面,近年来,财产继承——尤其是大宗遗产继承。

关 键 词:遗产税法 财产继承权 社会主义社会 开征遗产税 遗产继承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 资本主义 按劳分配 公民 广大人民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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