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青山”是营林商品生产特有的交换方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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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繁文[1] 何乃蕙[1] 王焕良[1] 高岚 刘东生[1] 

机构地区:[1]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业经济研究所营林室

出  处:《林业经济问题》1984年第4期9-13,共5页Issues of Forestry Economics

摘  要: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广大农村的普遍推广,集体林区的林业生产随着形势的发展,也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经济上显示了巨大的活力,尤其是“中央一号文件”颁布后,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放宽,责任制形式日益趋向于多样化,如承包荒山造林、投标护林、股份公司等相继出现。经营形式的变化,引起了各种经济关系的变化。价值规律的调节和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在集体林区受到广泛的重视。“买卖青山”这种营林商品生产特有的交换方式,在一些集体林区相继出现并成为活跃林区经济的积极因素之一。

关 键 词:商品生产者 经济关系 价值规律 积极因素 买卖青山 集体所有制 生产过程 所有权 商品经济 南方集体林区 

分 类 号:F307.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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