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拒付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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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鼎甫 徐士敏 

机构地区:[1]人民银行市分行营业部

出  处:《上海金融》1983年第6期21-22,共2页Shanghai Finance

摘  要:商品交易发生后,企业向银行办理托收,购货单位往往以某些理由拒绝付款。有些拒付经过销货单位处理改正后发出重托收。有些拒付纯属于无理拒付,如购货单位称无合同,实际是有合同,有的购货单位以“货未收到”为由提出拒付。

关 键 词:防治办法 托收承付 购货单 商品交易 拒绝付款 销货单 位处理 未收到 结算凭证 企业单位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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