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用“劳改释放犯”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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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华德 朱开栋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平运县委宣传部

出  处:《法学杂志》1982年第2期49-49,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有些报刊在谈到劳改释放人员时,仍称他们为“劳改释放犯”。我们认为,这样的称谓有如下的毛病:一是不准确。一个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成为罪犯。而罪犯经过强制性的劳动改造,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就是公民,已不是犯人,再叫他们“劳改释放犯”。

关 键 词:释放犯 劳改 劳动改造 政治权利 法院判决 法律概念 罪犯 强制性 不准确 报刊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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