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二)——信用证的性质和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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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守强 

出  处:《中国金融》1981年第3期40-41,共2页China Finance

摘  要: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经过询价、报价,达成并签署了成交合约后,就应该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合约的规定,对方有权向国际法庭或仲裁机构提出诉讼或要求仲裁,以取得赔偿损失的权利。大多数贸易合约中,往往订明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银行信用证。买方就需按合约规定,向银行提出开证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往往以合约内有关支付的规定为依据。开证行应买方要求,向卖方开出了信用证。证上除了列明开证申请书上的内容外,往往还要加列交单办法、支付保证及支付条件等。

关 键 词:银行信用证 开证行 受益人 国际贸易 合约 可撤销 赔偿损失 买卖双方 支付条件 申请书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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