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这样确定杨家三兄弟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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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朝仁[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杂志》1981年第6期20-21,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今年一月,我们受理了这样一起继承案件,原告人杨××(五十岁,工人)和被告人(五十三岁,退休工人)、关系人(四十一岁,精神病患者)是同胞兄弟。父死后,被告人于一九四六年与母郜×分家单过,郜×为此登报与被告人脱离母子关系。解放后,特别是“文革”期间,被告人同其母又有来往,并尽过赡养义务。原告人和关系人一直与母郜×一起生活。关系人在一九六三年患精神分裂症住进北京市精神病院至今,“文革”前其住院的医疗费、伙食费等均由其母负担。“文革”中郜被抄家,即停止给付关系人所需的费用。一九七九年四月郜×病故。

关 键 词:被告人 关系人 原告人 精神分裂症 合法继承人 母子关系 赡养义务 精神病患者 精神病院 北京市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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