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切实保障离婚自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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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诚 马忠志 

出  处:《法学杂志》1981年第1期33-35,18,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人民法院如何保障离婚自由,多年来,在认识上一直有些分歧,在掌握上也就不尽一致。本文准备就这个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请大家批评指正。一社会主义的婚姻关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完全失去了感情,又不可能再恢复,则这种婚姻事实上已经死亡了,就应该准予离婚。否则只能给双方造成更大的痛苦,对子女、对家庭、对社会都不利。有些同志总是把离婚看成绝对的坏事。他们只看现象,不看本质,认为离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家庭关系的瓦解。其实,由于感情完全破裂,家庭关系早已瓦解了,离婚只不过是对这一早已形成的事实加以追认而已。所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离婚自由。

关 键 词:判决离婚 离婚自由 人民法院 感情破裂 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 新婚姻法 第三者 离婚案件 保障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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