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龙的强奸行为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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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紫 

机构地区:[1]南京部队某部军事法院

出  处:《法学杂志》1981年第4期57-58,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按照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特征,我们来具体分析胡建龙强奸行为的整个过程:1.胡建龙在犯罪预备阶段,伙同刘华、马××共谋抢劫、强奸,说明胡的犯罪目的是很明确的。2.当女青年将二十元钱交给了胡建龙后,胡并未放弃强奸的目的,曾先后三次停车,叫刘、马二人到车外放风,自己对女青年进行调戏和威胁,企图强奸。

关 键 词:犯罪未遂 强奸行为 犯罪中止 女青年 强奸犯罪 具体分析 犯罪预备 犯罪目的 中止犯 停车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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