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宣的行为应定为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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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苗杰[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杂志》1981年第4期59-59,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盗窃罪与抢夺罪虽然都有“乘人不备”的情况,但其内容则是根本不同的。盗窃罪中的“乘人不备”是指罪犯主观上而言的,即罪犯自己认为其行为没有或不会被发觉。至于在客观上是否被受害人或第三者当场发觉并不影响定性。同样道理,抢夺罪中的“公开夺取”不仅是指客观上行为的方式,也包括罪犯主观上的因素,即罪犯是以公开抢夺作为故意内容的。而抢夺罪中的“乘人不备”,是指客观而言的,指客观上受害人被侵犯时毫无戒备的状态,我们应该把这两种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关 键 词:抢夺罪 盗窃罪 受害人 罪犯 行为 第三者 发觉 公开 司机 侵犯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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