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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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振[1] 孙载夫[1] 

机构地区:[1]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出  处:《法学杂志》1980年第3期63-64,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我们认为,对马××一案,一审法院在定罪、量刑上都有毛病,但我们也不完全同意二审法院判决的意见。对马犯第一次犯罪,应当定为盗窃罪,一审、二审都没有争论,我们也同意。问题是第二次犯罪,在定罪上有分歧。一审定为盗窃枪支、弹药罪,二审认为仍然只能定为盗窃罪。我们同意二审的意见。因为犯罪者明显的动机、目的是窃取他人财物,虽然客观上造成了“盗窃枪支”的结果,但主观上并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至于马犯的第三次犯罪,即去年十月十六日,马犯竟携带所窃枪支,子弹上膛,去公共场所游串,当场被我公安人员查获,将枪收缴;马犯还出示经其涂改的军人通行证,冒充现役军人。

关 键 词:招摇撞骗罪 盗窃罪 盗窃犯罪 枪支 公共场所 现役军人 犯罪者 二审 完全同意 公安人员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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