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按数罪并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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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镐生 

机构地区:[1]甘肃师范大学

出  处:《法学杂志》1980年第3期64-65,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我认为,二审法院对马××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也是不适当的。马××在盗窃时偶然得到枪支,由于他的年轻(十七岁)幼稚、好奇和害怕,最主要的是因为枪支、弹药是他所窃得的赃物,在马××没有觉悟自首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立即将枪支、弹药交给有关部门的。因为这样,就暴露了他的盗窃罪行。此外,十七岁的马××对于枪支、弹药特殊的管理规定,也是不大可能完全清楚的。因此,马××在主观上不是明知有枪支弹药管理规定而有意对抗,拒不交出。另外,如马××有意私藏枪支、弹药,也就不会在窃得枪支、弹药后,即将其带在身边,在公共场所到处游串,以至于能够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而要首先将枪支、弹药隐藏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然后方可按自己的目的、想法行事。总之,我认为,

关 键 词:数罪并罚原则 枪支弹药 管理规定 盗窃罪 处罚 公共场所 拒不交出 公安人员 不适当 法院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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