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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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东菊[1] 

机构地区:[1]安徽工业大学,安徽马鞍山243000

出  处:《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41-46,共6页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户籍改革背景下安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AHSK1112D82)

摘  要:家庭农场是我国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家庭农场的设立应具备一定条件。法律地位上,规模较小或单业经营的家庭农场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规模较大或多业混营的家庭农场可登记为企业法人。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农产品安全、加剧环境污染及骗取国家农业补贴政策优惠等问题,有关部门可依法进行执法监督。家庭农场解散时必须依法进行清算。

关 键 词:家庭农场 法律特征 设立条件 执法监督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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