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接访笔录制作应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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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俊爽 

机构地区:[1]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2期89-91,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检察接访笔录是检察机关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制作的接待、谈话笔录.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接访笔录.检察接访笔录作为承载信访事项内容及接访反馈活动的物质载体,是整个信访工作持续开展的基础性文本.然而,与检察接访笔录的重要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实践中接访笔录制作的随意性较大,接访者多基于自身理解制作接访笔录,从用语规范、笔录结构、再到记录内容的详略,不同接访人员制作的接访笔录存在较大差异.检察接访笔录制作的随意性,既损害了来访者的合法权益,又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稍有不慎,甚至可能引发新的涉检矛盾.

关 键 词:笔录 检察 接访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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