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监察办案四方协调合作机制 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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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水木[1]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出  处:《人事天地》2014年第5期9-11,共3页

摘  要:2011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订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明确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刑法范畴。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则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全面解决司法适用中疑难问题,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省市区纷纷加强了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调联系,2013年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明确了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四方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

关 键 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监察 犯罪行为 社会行为 

分 类 号:DF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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