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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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格[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5期84-87,共4页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毛泽东同志针对我国犯罪产生的原因而提出的犯罪对策是:首先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以此为根本条件,对犯罪进行坚决惩罚并改造罪犯,借以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安定。其次采取发展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加强文化教育与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消灭犯罪产生的土壤与条件,即犯罪产生的经济因素与思想因素。最后正确处理两类社会矛盾,采取统筹兼顾、各得其所的政策,防止人民内部才盾激化,预防犯罪的发生,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关 键 词:毛泽东 犯罪对策 预防犯罪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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