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常项目下人民币自由兑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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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鲁军[1] 

机构地区:[1]国家外汇管理局

出  处:《南方金融》1995年第3期14-15,共2页South China Finance

摘  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一国履行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的义务后,该国货币便成为可兑换货币。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的要点是:1.避免对经常性支付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基金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实行限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十三条对“经常性往来支付”的解释是:“经常性往来支付”是指不用作为资本转移目的的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所有有关对外贸易、其他经常性业务(包括劳务在内)以及正常短期银行信贷业务的支付;(2)贷款利息及其他投资净收入的支付;(3)

关 键 词:人民币自由兑换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外汇市场 外汇指定银行 中央银行 双边支付协定 外商投资企业 汇率制度 歧视性措施 汇率生成机制 

分 类 号:F832.6[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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