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劳动Ⅰ和必要劳动Ⅱ共同决定价值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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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继明[1] 白丽健[2]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 [2]<南开经济研究>编辑部

出  处:《学术月刊》1995年第9期27-35,共9页Academic Monthly

摘  要:就价值形成机制而言,必要劳动Ⅰ与必要劳动Ⅱ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与恩格斯的价值定义及马克思的一贯论述是相符的,与供求论或均衡价格论也是一致的。必要劳动Ⅰ决定价值的观点只适用于成本不变的完全竞争行业,必要劳动Ⅱ决定价值的观点只适用于短期均衡条件下市场价值的决定。所谓的供求异常不平衡说、实际的社会需要说和虚假的社会价值说,既不能作为“决定论”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共同决定论”的基础。以往的“共同决定论”的缺陷主要是由于它割裂了与供求论的内在联系,从而最终倒向了需求决定论。

关 键 词:必要劳动Ⅱ 必要劳动Ⅰ 价值决定 共同决定论 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 生产费用 共同决定价值 虚假的社会价值 供求论 劳动耗费 

分 类 号:F014.1[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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