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挪用公款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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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信芳 

机构地区:[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4年第7期12-16,共5页Law Science

摘  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中增设了这个新罪名以来,为有力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但是,由于这条罪名较新,立法上也存在诸多不足,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均有一些疑难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关 键 词:挪用公款罪 挪用人 财产所有权 贪污罪 经济秩序 归个人使用 非法活动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个人名义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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