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经济犯罪未遂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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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礼仁 

机构地区:[1]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4年第6期31-33,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一、非法可得数额确定的未遂 具体数额已经明确的未遂,应按已经明确的数额作为确定罪与非罪和适用法律的标准。如盗窃已接近具体盗窃对象(如电视机)尚未置于自已实际控制之下的未遂。贿赂案件对方已经言明了具体贿赂额的未遂,贪污、诈骗已经伪造了具体贪污诈骗数额的未遂等等,都应按未遂实际数额作为区别罪与非罪和适用法律的标准。如盗窃他人一个价值一百多元的收录机,在刚要走出失主家门时,被失主截住而未遂,由于价值较小,行为人则不构成盗窃罪。但如盗窃他人一台价值二千余元的彩色电视机,在刚要走出失主家门时,被失主截获未遂,行为人则构成盗窃罪,适用刑法第151条定罪量刑。在此。

关 键 词:犯罪未遂 行为人 定罪量刑 犯罪构成 经济犯罪 数额标准 盗窃未遂 加重犯 犯罪对象 有价票证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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