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方式的改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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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登润 

机构地区:[1]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法院

出  处:《法学》1994年第9期16-18,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一、改革法庭调查方式必须更新观念 改革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革法庭调查方式,应从指导思想上实现四个转变。 首先,在执法观念上,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传统的诉讼方式,以国家干预原则和职权主义为主,过份强调人民法院的职权而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证据收集上,法官包办取证。法庭调查中,法官是导演,操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庭审。审查证据、确认事实均由法官依职权进行。这种扩张的职权主义不仅加重了人民法院的负担,也强行干预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变观念。

关 键 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庭调查 职权主义 合议庭 法官 证据收集 鉴定结论 代理人 调查方式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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