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组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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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如熙 

机构地区:[1]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4年第9期42-43,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破产清算组织,又称破产财产管理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就其性质来说,它是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保管、支配、估价、变卖和分配的工作机构。破产清算组织的组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组建破产清算组织的时间;二是由谁来选任破产清算组织成员;三是选任哪些人为破产清算组织的成员。以上三个方面,中外法律均有不同的规定。

关 键 词:破产清算组织 破产案件 破产企业 破产法律 人民法院 破产宣告 破产财产接管人 破产事务官 债权人 上级主管部门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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