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想防卫过当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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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明祥[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1994年第10期21-23,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对之实行了“防卫”,但即使不法侵害是客观存在的,也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例如,被告李某深夜起床解手,发现有人正在翻越自己家的院墙,以为是小偷要入室行窃,便顺手操起一根木棒、对准“小偷”头部猛击一棒,“小偷”当即倒地。尔后找来手电筒查看,发现是邻居家来借宿的中学生王某,便立即送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在此之中,本来不存在小偷入室行窃这种不法侵害行为,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即使真是小偷入室行窃,而用木棒对准其头部猛击并致其死亡,这也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对于这种情形,在德日刑法理论上称为“误想过剩防卫”,是与狭义的误想防卫相并列的一种单独的防卫错误(属于广义的误想防卫的范畴)。在我国刑法理论上。

关 键 词:防卫过当 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 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 行为人 双重错误 事实错误 行为性质错误 防卫过当者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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