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转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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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荀恒栋 

机构地区:[1]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

出  处:《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91-94,共4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关 键 词: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 《意见》 复员费 转业费 医药补助 复转军人 转业军人 财产分割 回乡生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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