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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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卫东[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3期1-4,39,共5页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依据和基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律保障。因此,必须在全民族中牢固地树立宪法观念,即尊重宪法、维护宪法、自觉遵守和实施宪法的观念。同时,我国现行的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宪法监督体制是同国家性质相适应的,但仍存在问题,需要解决好宪法监督和一般法律监督的关系,完善宪法监督的主体机构及其相应的监督机制。

关 键 词:宪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律体系 宪法观念 宪法监督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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