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法系的罚赎到藏区法制的赔命价的历史发展轨迹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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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光国[1] 徐晓光[2]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学院 [2]西南政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100-106,共7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一)中华法系罚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据历史记载,早在夏禹的时候,中原地区就采用了苗人的五虐之刑.苗人的五刑,就是“劓、刖、椓、黥”和大辟.到了商朝,五刑演变为墨(即黥)、劓、刖(也称作剕)、宫(即椓)和大辟.在五刑之中,大辟是死刑,其余四种刑罚都是残害身体的肉刑.这些刑罚,或伤害肢体,或破坏生殖机能,是很残酷的.历史上比较开明的君主如汉文帝就认为:“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①不过在阶级社会初期。

关 键 词:赔命价 历史发展轨迹 致害人 中华法系 告身 叔伯兄弟 赎刑 法制 被害人 佛教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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