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商事违约赔偿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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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盛涛[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出  处:《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73-75,共3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英国商法为因对方违反合同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套救济制度,其具体的救济措施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任何违约情形之下,受害方都有权向违约方主张的损害赔偿;这是普通法赋予每一个受害方都可适用的救济措施。第二类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受害方可以请求法院对违约方作出实际履行的裁决或者发布禁令。这类属于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由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视具体情况决定,即:只有当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时,法院才会从衡平的原则出发适用实际履行和禁令的救济措施。可见,损害赔偿是最首要、最基本的违约救济方式。

关 键 词:违约损害赔偿 受害方 违约赔偿 信赖损失 期得利润 救济措施 原告 遭受的损失 被告 损失赔偿 

分 类 号:D956.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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