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伤害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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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东东[1] 刘克鑫[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出  处:《中外法学》1994年第4期42-44,共3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非法侵犯他人精神健康并致受害人精神活动障碍的行为,即为“精神伤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精神伤害的特殊性,致使对有关精神伤害结果的诊断定性和轻重程度定量鉴定,要比对躯体伤害结果的诊断定性以及轻重程度定量鉴定复杂和困难。这也是当前法学界、司法精神医学界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 键 词:精神障碍 精神伤害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颅脑损伤 精神活性物质 鉴定标准 轻重程度 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精神活动障碍 伤害行为 

分 类 号:D919.3[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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