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与权益冲突及协调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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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建远[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58-63,共6页China Legal Science

摘  要:论文虽认为土地与房屋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却主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一体。房地产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后者的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前者的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竞合。房地产抵押权与典权并存时,公示在先者效力优先。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房地产抵押权与采矿权在效力上无先后之分。房地产租赁权与房地产抵押权并存时,先设定者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保证连用时,担保债务的履行顺序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无约定时由债权人自主选择。

关 键 词:房地产抵押权 房地产法 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租赁权 抵押权设定 房地产所有权 采矿权 他物权 房屋所有权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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