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公有”、“社会所有”、“个人所有”及其他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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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光远 

机构地区:[1]<红旗>杂志社经济部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3-14,共12页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摘  要:本文针对于光远同志提出的把公有制认作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不确切的、是来自误译的观点,通过对马恩全集30多处讲到社会主义所有制时不同表述用语的细致分析和考证认为,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简称为公有制符合马恩著作的原意。当今世界上,只有社会主义才实行公有制,公有制一词能够明确表达社会主义所有制是私有制的根本否定和对立面这一基本性质。私有制社会普遍存在的“财产共有”的法律形式、不是生产关系意义上的公有制。因此,把公有制认作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并没有什么不确切。

关 键 词:社会主义公有制 重建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著作 社会所有制 劳动者 生产资料 基本性质 私有制 Eigentum 于光远 

分 类 号:F091.91[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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