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典当经济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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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尚敏[1] 文立人[1] 

机构地区:[1]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

出  处:《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1994年第2期43-45,共3页

摘  要:典当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我国有久远的历史。唐代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白居易的诗也言及:"忆惜羁贫应举年,脱衣典酒曲江边",宋代陆游诗云:"新寒换典衣"。元律规定:"诸典卖田宅,从有司俗据立契",明清律规定:"典主于限期届满托故不赎者,均应依法治罪",《大清律列》一书中有"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清会典事例》书中也有:"遇有典卖更易,均就近呈报,立案更名"等有关典当或典卖的规定。可见,我国典当经济史至迟可以溯至唐代。

关 键 词:典当业 典当商 典当行 高利贷 山西省 清会典 经济的 特种行业 立法 白居易 

分 类 号:F832.38[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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