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制作录音制品使用音乐作品法定许可的法理基础——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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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伟强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出  处:《传播与版权》2014年第3期162-163,共2页

摘  要:2012年3月31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后,网民和著名音乐行业人士随即对该草案第46条提出质疑,并宣称中国内地将进入全民翻唱时代。本文试图从制作录音制品使用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角度,论证其存在法理基础并已被国际公约以及国外发达国家版权法所规定,再从法律上之因果关系法并借助法解释学分析草案第46条法律规范,指出草案第46条并非网民和音乐行业人士所理解的意思,也不会阻碍中国整个音乐行业的发展。

关 键 词:音乐作品 录音制品 著作权 录音制作者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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